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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版权局关于适当提高美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

国家版权局关于适当提高美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

  • 【颁布时间】1990-7-10
  • 【标题】国家版权局关于适当提高美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
  • 【发文号】
  • 【失效时间】
  • 【颁布单位】国家版权局
  • 【法规全文】

国家版权局关于适当提高美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

国家版权局




国家版权局关于适当提高美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
国家版权局



经国务院批准,国家版权局于今年6月15日发出了《关于适当提高书籍稿酬的通知》(〔90〕权字第11号)。《通知》指出,美术和摄影作品的出版等付酬标准也存在偏低问题,可参照书籍稿酬调整的幅度,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。经研究,决定美术和摄影出版物的稿酬标
准,以1985年文化部出版局颁发的《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》(〔85〕出综字第35号)的标准为基础,提高50%左右,对特别优秀的作品,其付酬标准可以再适当提高,但提高幅度不超过100%。具体付酬办法由各出版单位按照上述原则自行调整,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实施
,并报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版权局备案。



1990年7月10日

关于作者: yelangstar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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